《信访条例》法制宣传资料 (三)
添加时间:2020-05-11 点击量:4956
一、新《信访条例》对信访和信访人的概念是如何界定的?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二、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按照依法、就地、逐级解决问题的原则,到当地主管该事务的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如何提出涉法信访事项?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四、信访人应向哪一级行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五、信访人用什么方式提出信访事项?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六、《信访条例》对信访人上访地点和集体上访代表人数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七、对信访人的上访理由、证据有何要求?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件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八、什么叫违法信访行为?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阴、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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