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法制宣传资料(一)
添加时间:2020-05-11 点击量:4884
一、哪些情况可以用信访的方式反映问题?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可以对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二、哪些问题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不服的申诉,可依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反映;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服的申诉,可依法律规定程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
三、什么是正确的信访方式?
《信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四、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必须客观真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提出信访事项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信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六、信访事项应当向哪个机构提出?
对村(居)民委员会的信访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应当到其主管部门提出;对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部门的信访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应当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
七、采用走访形式信访的信访人应注意的问题?
《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反映信访问题应当到乡镇人民政府的信访接待室、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群众信访接待中心;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八、哪些问题不能通过信访途径解决?
涉及劳动争议的纠纷(如:工伤、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等)应当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民事纠纷(如:民间借贷、交通事故、买卖合同、医患纠纷、学生伤害等纠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被害人的家属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什么样的纠纷应当进行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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